关于修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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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建设单位,由当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教育部关于宣布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宣布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函〔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我部对存在已过时效、已被新规定所取代、不适应管理要求或者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情况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宣布废止以下规章、文件:
1.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基[1992]19号)
2.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教基[1994]1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教基[1999]11号)
4.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
5.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
6.经商公安部同意,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2001年11月26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