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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37:35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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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不具有本市市区内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居民招用的人员及成建制进市从事务工活动的劳动力。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市区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对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公布允许、限制和不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

第二章 务工与招用
第五条 零散进入本地区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身体健康;
(二)具有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及其它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进入本地区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外来劳动力务工,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在本地区务工、经商。
第七条 成建制进入本地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运输、装卸及其它集体进市务工的企业或劳务队须持营业执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名册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办理《集体务工许可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及《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区劳动力普遍短缺,需招用外来劳动力;
(二)符合本地区确定的允许、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
(三)经调剂吸纳本地区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后劳动力仍不足的;
(四)在规定的范围、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的;
(五)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外来劳动力合法权益能力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须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明招用理由、招用条件、招用人数、招用工种或岗位、劳动力来源。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县、区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

构审核,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
第十条 经批准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通过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获准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农民轮换工除外)。劳动合同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
第十二条 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使用人数工资总额6—10%的比例按期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成建制进入本地区的外来企业,应及时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同时按期缴纳工资总额6—10%的管理费。
各专业银行凭营业执照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建立基本帐户,凭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定的工资额支付工资(含生活费)。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就业证即行作废。
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力可享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劳动能力测试、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三章 工资、保险与保护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外来务工劳动力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外来务工劳动力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外来劳动力在合同期限内患病,非因工负伤或非因公死亡,其停工医疗待遇、丧葬补助费等与企业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外来劳动力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伤、残或死亡,其待遇同企业职工相同。
第十九条 外来劳动力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补偿办法及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报酬。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对外来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劳动力,应从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中使用;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外来劳动力,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上岗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外来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中毒等事故,用人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居民、成建制进市企业以及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实行监察。
第二十五条 劳动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公安、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用工居民及外来劳动力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在本地区务工、经商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按进市人数处以每人每天1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天1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用人单位按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天1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按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天1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按克扣或拖欠工资数额1—2倍处以罚款;对违反加班加点规定的,按加班加点发生的延时工资额1—2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给予用人单位按使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法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或监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招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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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邮电部 国家工商局


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部去年试办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因其使用方便、资费低廉,起到了引导广大群众开展健康的“书信文化”,融洽人际感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给工商企业提供了向外界联络、宣传产品的媒介,直接为搞活企业销售、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受
到各方面的欢迎和肯定,也使邮政明信片这项传统业务得以发展,促进了邮政业务量的增长。
鉴此,邮电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二年起,正式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每年由邮电部统一制作、发行,全国各地邮电局与集邮公司销售。希各级邮电部门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的发售、
寄递和兑奖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各地邮电部门办好此项业务。



1992年9月3日
律师如何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


如何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说明 ]
一、本罪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而设立的一个罪名,这次《刑法》修订确立了本罪。关于罪名,原有争论,主要有三种称谓:非法所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拥有非法财产罪。据现《刑法》的条文原旨,现定名为本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这是我国刑法上少数几个查不清具体犯罪情况而推定其为犯罪的规定之一。因此,在认定时应当慎重从事。本罪虽说是“推定罪”,并且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但这决不等于说司法机关在不经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下,即可治人以罪。相反,侦查机关应尽力查清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部分是怎样取得的,如能查清其财产是以某种犯罪手段取得的,即应确定相应的罪名予以惩处。只有确实无法查清时,才能按本罪进行惩处。
三、构成本罪的条件之一是“差额巨大”。目前,“差额巨大”的定罪数额标准还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从1%3 年解释的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30万元以上,可以参照。我们认为其定罪数额标准不宜过低,根据近年经济发展状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亦应有所区别。以是否明显超出其应有收入来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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