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有关授权书公证事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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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有关授权书公证事宜的解释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有关授权书公证事宜的解释
根据公路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书形式授权其代理人执行招投标的有关事宜,授权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上册第93页关于授权书格式的“注”中规定,“在授权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的公证书”。根据司法部门有关公证书的规定,公证员只在公证书上盖签名章,而不是手签字。因此,“注”中的“签字”应指盖签名章,而非指手签字,特此解释。
交通部公路司
二○○三年八月五日
关于对AH系列烤烟密集烤房研制与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4]39号
关于对AH系列烤烟密集烤房研制与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科技处,有关单位:
安徽省烟叶公司为了适应烟草适度规模和集约化生产发展的需要而解决中小型低成本烤房问题,通过引进技术并因地制宜的进行烤房改造,设计出适合中小规模烟叶种植的系列密集烤房,经应用、示范和推广,效果很好,深受烟农欢迎,经专家现场考察与论证,对其意义和应用前景给予了肯定。根据项目组的鉴定申请报告和提交的鉴定资料审查,符合鉴定要求。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6月30日~7月1日科教司组织专家在安徽芜湖市对该项目进行技术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组织主持。
二、鉴定委员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的有关专家(成员名单见附件)组成。请安徽省烟叶公司提前将鉴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寄送鉴定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会务工作由安徽省烟草公司承担,安徽省局科技处协助。
四:报到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间:6月29日。
地点:安徽省芜湖市海螺国际大酒店。
联系人:安徽省烟叶公司韩永镜,电话:0551-3410204,13866173204;传真:3410097。芜湖市烟草公司吴文强,电话:0553-4836100,13305538870,传真:4836099
请与会人员将到达时间及车次,返程时间、地点及车次电告会务组,以便接站及预定返程票。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骆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旅店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店业的价格是指本市接待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旅店(简称旅店,下同)的客房住宿费、会议室租用费、餐饮价格毛利率、物品寄存、理发等服务收费,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点歌票及食品、酒水价格等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
第三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第四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旅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价格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旅店收费标准坚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七条 旅店业根据房屋结构、公共设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条件,划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五个等级(详见抚顺市旅店业等级标准)。
物价部门会同贸易部门按规定等级标准审定其收费标准。
第八条 旅店各等级按照客房面积、床位、设备分别制定每个床位的收费标准,其中部分客房高于本等级标准的,可按上一个等级收费,低于该等级标准的,按所达到的等级标准收费。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待境外旅客的旅店,其客房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旅店可根据客源、季节变化,在批准的客房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度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旅店会议室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其设施、服务质量审定。
第十二条 旅店代订车、船、飞机票,代办邮政、电信的收费,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旅店的出租车、停车场、汽车加热水等收费,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旅店物品寄存、理发、洗染、美容、按摩等收费,由经营单位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旅店业的餐饮价格实行毛利率控制,对住宿旅客餐厅的毛利率,按旅店等级分别为40%(特级)、35%(一级)、30%(二级)、28%(三级)、25%(等外级)。旅店对外餐饮毛利率及餐厅经营的酒类,饮料加价按抚顺市饮食行业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旅店业的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及点歌费,经营的食品、酒类、饮料、水果等按抚顺市文化娱乐场所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旅店客房外租作为办公用房的,其租金按批准客房收费的80%计收。
第十八条 旅店客房床位收费以天为单位,住宿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收,当天投宿到翌日十二时(含十二时)前离店的,按一天收费;超过十二时延至十八时(含十八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十八时以后离店的,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九条 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旅店收费,是经营单位依法收费的依据,未经省、市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批准,旅店经营单位不得再向旅客价外收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旅店经营单位的收费须服从物价部门管理,如实提供定级和调价资料,开业定级或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15天向物价部门提交书面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申领《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评定等级后的旅店业,均悬挂由物价部门和贸易部门统一监制的等级牌匾。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市旅店业的价格管理和全市特级和一、二级旅店的定级及收费标准的审批。县、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三级以下旅店收费标准的审批,符合特级、一、二级旅店标准的定级及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旅店各项收费须明码标价,总服务台应悬挂价目表,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调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二)不按规定的计价办法计收宿费、餐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每缺少一项服务项目罚款500元;
(四)降低饭菜质量,克扣客人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每缺少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